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2022年12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0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电磁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智能发现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地面无线电业务在某一地点或者地域设置、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是指除空间无线电业务、射电天文以外的无线电业务,主要包括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广播业务、无线电测定业务、气象辅助业务、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业余业务、安全业务、特别业务等。
智能发现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