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nglish
【法宝引证码】CLI.4.5144021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17号)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险公司应当落实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提供简明易懂、安全稳健、长期保值增值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客户权益保护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六)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二)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三)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要求;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保险公司申请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以及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情况的说明;
(二)最近3年受到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
(三)与银保行业平台对接情况的说明;
(四)对本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使用情况的说明。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方式,将现有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对于已经审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上述说明材料,无须另行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 按照本通知规定通过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银保行业平台应当定期公布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