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杨临萍 2015年12月24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会议议程安排,下面我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关于《
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
法宝 2013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
公司法》。新法在最低注册资本额、出资缴纳时间、出资形态三方面原则上取消了法定限制,改由股东自行决定。新法确立的出资制度非常灵活,赋予了投资者很大的选择空间,其主要目的是降低公司的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另一方面,也要避免新法规则被恶意滥用从而导致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在此,需要指出,公司诉讼案件中要准确把握新资本制度理念,要通过公正裁判强化规则意识、引领诚信风尚、维护法制统一。
第一,要按照既有法律规则正确审理公司资本纠纷。新《
公司法》虽然对股东出资作出灵活规定,但其本身并未免除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法律只是将股东的出资义务由法律强行规定调整为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决定。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数额、时间和方式作出规定后,股东就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股东未依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时,法院仍应当按照新《
公司法我能说我还比较喜欢洗碗吗》和《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出资义务、责任的规定判令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需要注意,《
公司法》2013年修改前公司章程就股东出资义务作出的规定,如果新法施行后章程未被修改,仍应当按照原先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