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公告 尚未生效
【法宝引证码】CLI.4.514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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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 发文字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公布日期:2023.01.11
- 施行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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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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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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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2023年1月11日
2023年1月11日
附件
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对抽样、检验、异议审查和复检、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的全过程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承担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上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要求,承担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拒绝抽样检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