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English
【法宝引证码】CLI.3.514960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年1月12日)
一、乐平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罗某监护人资格案
二、李某良、钟某梅诉吴某闲等生命权纠纷案
三、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与某铁塔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五、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六、蔡某勤诉姚某、杨某昊买卖合同纠纷案
七、北京某旅游公司诉北京某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
八、安徽某医疗科技公司诉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九、孙某燕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十、林某诉张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十一、马某臣、段某娥诉于某艳探望权纠纷案
十二、曾某泉、曾某军、曾某、李某军与孙某学婚姻家庭纠纷案
十三、刘某起与刘某海、刘某霞、刘某华遗嘱继承纠纷案
十四、柳某诉张某莲、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十五、稳健股份公司诉苏州稳健公司、某包装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十六、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张某新、童某勇、王某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乐平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罗某监护人资格案
(一)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本案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与有关部门合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了原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同时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协助其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为被监护人的临时生活照料、确定收养关系、完善收养手续以及后续的生活教育提供司法服务。
(二)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罗某系吴某1(11岁)、吴某2(10岁)、吴某3(8岁)三姐弟的生母。罗某自三子女婴幼时期起既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又未支付抚养费用,不履行监护职责,且与他人另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罗某在知道三个孩子的父亲、祖父均去世,家中无其他近亲属照料、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仍不管不问,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达6年以上,导致三子女生活处于极其危困状态。为保障三姐弟的合法权益,乐平市民政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罗某对三姐弟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该民政局为三姐弟的监护人。
(三)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申请人罗某作为被监护人吴某1、吴某2、吴某3的生母及法定监护人,在三名被监护人年幼时离家出走,六年期间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等义务;在被监护人父亲去世,三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看、生活危困的状况下,被申请人知情后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三名未成年人流离失所,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三名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根据乐平市民政局的申请,依法撤销了罗某的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的祖父过世,祖母情况不明,外祖父母远在贵州且从未与三名被监护人共同生活,上述顺位亲属均不能或者不适合担任吴某1、吴某2、吴某3的监护人。考虑到现在的临时照料家庭能够为孩子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安定的生活保障,经人民法院与乐平市民政局沟通后,明确三名被监护人由乐平市民政局监护,便于其通过相应法定程序与“临时家庭”完善收养手续,将临时照料人转变为合法收养人,与三姐弟建立起完整的亲权法律关系。如此,三姐弟能获得良好的教育、感受家庭的温暖,三个临时照料家庭的父母也能享天伦之乐。故判决自2022年5月27日起,吴某1、吴某2、吴某3的监护人由乐平市民政局担任。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