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
- 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
-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
-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
- 第六条 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
-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
- 第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
- 第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可以依法提请组织人事、公安、国家安
-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第一节 领导体制
-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 第十一条 上级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统一调用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人
-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
-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
- 第二节 监察监督
-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
-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决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加强对公职
-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理想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宪
-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
-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可以与公职人员进行谈心谈话,发现政治品行、行使
-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于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
-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在查清问题
-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
- 第三节 监察调查
-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中华人民
-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
-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
-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务犯罪进行
-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
-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
-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
-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
-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
-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
-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发现依法由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
- 第四节 监察处置
-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
-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追究违法的公职人员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履
-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
-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发现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在廉
-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 第一节 监察对象
-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
- 第三十八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公务员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
- 第三十九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称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
- 第四十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
- 第四十一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
- 第四十二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
-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所称其他依法履行公职
-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
- 第二节 管 辖
-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
-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辖同级党
- 第四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职务违法和
- 第四十八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将其所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监察机关
- 第四十九条 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
-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
- 第五十一条 公职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
- 第五十二条 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
-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执法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按规
-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
- 第五十六条 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
- 第五十七条 需要商请其他监察机关协助收集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出具
- 第五十八条 采取监察措施需要告知、通知相关人员的,应当依法办理。
- 第二节 证 据
-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
-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全面、客观地收集
- 第六十一条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查认定证
- 第六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
-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
- 第六十四条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
- 第六十五条 对于调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
- 第六十六条 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
- 第六十七条 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
- 第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
-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 第三节 谈 话
- 第七十条 监察机关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中,可以依法
- 第七十一条 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可以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对监察
- 第七十二条 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经审批可以由监察人员或者
- 第七十三条 监察机关开展初步核实工作,一般不与被核查人接触;确有
- 第七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立案后,可以依法进行
- 第七十五条 立案后,与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调查人谈话的,应当在具
- 第七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被留置的被调查人谈话的,按照法定程序在留置
- 第七十七条 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控制时长,保证
- 第七十八条 谈话笔录应当在谈话现场制作。笔录应当详细具体,如实反
- 第七十九条 被调查人请求自行书写说明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
- 第八十条 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在初步核实
- 第四节 讯 问
- 第八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依法进行讯问,
- 第八十二条 讯问被留置的被调查人,应当在留置场所进行。
- 第八十三条 讯问应当个别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要求,也适用于讯问。
- 第五节 询 问
- 第八十五条 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对证人、被害人等人员进
- 第八十六条 证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其工作地点、住所或者其
- 第八十七条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负责询问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第八十八条 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
- 第八十九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对故意提供
- 第九十条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
-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要求,也适用于询问。询
- 第六节 留 置
- 第九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对于符合监察法
- 第九十三条 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二
- 第九十四条 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二
- 第九十五条 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二
- 第九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 第九十七条 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留置人
- 第九十八条 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
- 第九十九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需要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的,
- 第一百条 留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和
- 第一百零一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
- 第一百零二条 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
- 第一百零三条 留置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消防、医疗、餐饮及安保等
- 第七节 查询、冻结
- 第一百零四条 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
- 第一百零五条 查询、冻结财产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人员应
- 第一百零六条 调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查询结果进行打印、抄录、复制
- 第一百零七条 监察机关对查询信息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信息交接、调阅
- 第一百零八条 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到期未办理续
- 第一百零九条 已被冻结的财产可以轮候冻结,不得重复冻结。轮候冻结
- 第一百一十条 冻结财产应当通知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于冻结的财产,应当及时核查。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
- 第八节 搜 查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应当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搜查时,应当要求在场人员予以配合,不得进行阻碍。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需要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搜查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搜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搜查时,应当避免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适宜在搜查现场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搜查过程中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的,按照查封、扣
- 第九节 调 取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 第一百二十条 调取证据材料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人员应当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调取外文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机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原件,经查明与案件无
- 第十节 查封、扣押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用以证明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查封、扣押时,应当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调查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查封、扣押下列物品,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需要启封的财物和文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应当按规定将涉案财物详细信息、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已移交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保管的涉案财物,根据调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于被扣押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以及即将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移送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查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立案调查之前,对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
-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对与违法犯罪有关的
- 第一百三十七条 依法需要勘验检查的,应当制作《勘验检查证》;需要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勘验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主持,邀请与案件无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为了确定被调查人或者相关人员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
- 第一百四十条 为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审批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让被害人、证人和被调查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辨认人员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组织辨认物品时一般应当辨认实物。被辨认的物品系名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依
- 第十二节 鉴 定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规定报批后,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下列鉴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
- 第一百四十八条 鉴定人应当在出具的鉴定意见上签名,并附鉴定机构和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
- 第一百五十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监察机关可
- 第十三节 技术调查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需要,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出具《采取技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技术调查措施的期限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执行,期限届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于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收集的信息和材料,依法需要作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调查人员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第十四节 通 缉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对在逃的应当被留置人员,依法决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需要提请公安部对在逃人员发布公
- 第一百六十条 监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抓获被通缉人员的通知后,应当立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被通缉人员已经归案、死亡,或者依法撤
-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按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采
- 第一百六十四条 限制出境措施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到期自动解除。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接到口岸移民管理机构查获被决定采取留置措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在重要紧急情况下,经审批可以依法
-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一节 线索处置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问题线索归口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处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依法接受。属于本级监
- 第一百七十条 对于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主动投案的,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问
- 第一百七十二条 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本机关管辖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
-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
- 第一百七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
- 第二节 初步核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具有可查性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
- 第一百七十七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确定初步核实对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初步核实中发现或者受理被核查人新的具有可查性的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核查组在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
- 第三节 立 案
- 第一百八十条 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于已经掌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对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事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级监察机关需要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应当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批准立案后,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向被
- 第四节 调 查
-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已经立案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应当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案件立案后,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将调查认定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形成书面材
- 第一百八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拟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
- 第一百九十条 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构成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
- 第五节 审 理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应当审核材料是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二人以上组成的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审议形成审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重大复杂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经审批可以与被调查
-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经审理认为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载明被调查人基本
-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上级监察机关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可以经审
- 第一百九十九条 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审
- 第六节 处 置
- 第二百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
- 第二百零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
- 第二百零二条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根据情
- 第二百零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在作出后一个月以内送达
- 第二百零四条 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 第二百零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
- 第二百零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
- 第二百零七条 对于涉嫌行贿等犯罪的非监察对象,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
- 第二百零八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应当
- 第二百零九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决定追缴或者
- 第二百一十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复审、复核机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卷
-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监察机关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移送起诉的,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符合监察法第三十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如实交代自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涉嫌行贿等犯罪的涉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
- 第二百一十九条 从宽处罚建议一般应当在移送起诉时作为《起诉意见书
- 第二百二十条 监察机关一般应当在正式移送起诉十日前,向拟移送的人
- 第二百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需要指定起诉
-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上级监察机关指定下级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移送起诉时
-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已经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现遗漏被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对于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等
-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书面提出的下列
-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经审批分别作出下
-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新的职务违法或者职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书面要求监察机关补充
- 第二百三十条 监察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
- 第二百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拟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贪污贿赂犯罪
-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一节 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
-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在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统筹协调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归口管理监察机关反腐败国
- 第二百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内部联络机制。
- 第二节 国(境)内工作
- 第二百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将防逃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内容,督促相关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银行、公安等单位的沟通
- 第二百四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和地
- 第二百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追逃追赃部门统一接收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
- 第二百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收集外逃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应当把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逃人员归案、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被追缴后,承
- 第三节 对外合作
- 第二百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依法应当留置或者已经决定留置的外逃人员
- 第二百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引渡方式办理相关涉外案件的,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办理相关涉外
- 第二百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执法合作方式办理相关涉外案件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境外追诉方式办理相关涉外案件
- 第二百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缴的境外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第二百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
-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按照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接受、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选聘特约监察
-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监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关、品行
- 第二百五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
-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
- 第二百六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的
- 第二百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及其监督检查、调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
-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监察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监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或者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
-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上级监察机关应当通过专项检查、业务考评、开展复查
-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人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
- 第二百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
- 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
-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监察人员离任三年以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
- 第二百七十条 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
- 第二百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
- 第二百七十二条 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认为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存在监察
- 第二百七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法调查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的
-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证人、
- 第二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检举人、证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
- 第二百七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责任制。承办部门主要
- 第二百七十八条 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严肃处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情
- 第二百八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第二百八十一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二百八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监察机关,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
-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
-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级、本数。
-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
-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