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根据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省
- 第四条 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
- 第五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应当落实全生命周期维护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
- 第六条 维护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核定功能、设计要求、使用说
- 第二章 维护计划
- 第七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是维护单位对港口基础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
- 第八条 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港口基础设施运行情况、使用年限等,按照有关强制
- 第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 第三章 检查和检测评估
- 第十条 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实际运行情况等开展检查,
- 第十一条 港口基础设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维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
-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后出具检测评估报告。 检测评估报
- 第十三条 检测评估报告涉及结构安全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工程
-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注册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评估报告或者计算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正常的检测评估工作,不得伪造、篡改检测
- 第十六条 检测评估报告提出港口基础设施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维护单位
- 第十七条 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评估报告
- 第四章 设施维修
- 第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检测评估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求的,
- 第十九条 维护单位开展专项维修进行设计的,应当委托港口基础设施原设计单
- 第二十条 鼓励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客运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等专项维修实
- 第二十一条 港口基础设施专项维修完工后,经维护单位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使
- 第二十二条 维护单位应当在核验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验资料报送港口
-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报送
- 第二十三条 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港口基础设施台账,明确设施的类别、数量、建
- 第二十四条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
- 第二十五条 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维护
- 第二十六条 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统计、信息报送等制度要求定期报送港口基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
- 第二十八条 维护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 第二十九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基础设施不符合港口经营许可条件要求
- 第三十条 检测单位及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
- 第三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与港口相关的航道养护及航标维护管理不适用本规定,依照交通运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4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