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6号—关于进口柬埔寨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法宝引证码】CLI.4.5143971
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第116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有关柬埔寨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野生水产品进口:
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输华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