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2.5146817
国务院关于同意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22〕14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规划面积为16.809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顿珠金融产业园,南至察巴湖,西至拉贡快速公路,北至拉萨河。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发布。 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努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