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户口就离职?企业要有新“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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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涉外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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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构: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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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年份: 2017-01-18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在北京市,鉴于户口名额的稀缺性,企业往往会以承诺办理户口的方式来留住人才,使他们能安心工作。但是,有的员工却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在企业协助他们取得户口后就想离职。面对这种情形,企业能够采取何种有效措施,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我们将结合一起发生在北京的案件,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案情概要
2012年7月,应届毕业生周某应聘至北京市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A公司为周某提供进京落户名额,周某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若违约则赔偿公司10万元,此金额按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递减。2012年11月,周某落户北京市西城区。2014年6月,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周某提出离职,并依《承诺书》支付给A公司6万元赔偿金(以下简称“赔偿金”)。
离职后,周某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西城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A公司返还6万元赔偿金。2015年6月,西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周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将周某起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周某败诉。周某随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亦被判败诉。
A公司诉称,周某在签署《承诺函》时能够完全理解和明确其所有内容,包括关于因违反《承诺函》的规定而应支付赔偿金的内容,故周某离职时支付赔偿金的行为是在履行《承诺函》为其设定的义务,是周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周某在承诺服务期内提前离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A公司造成了大量实际经济损失,周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A公司无需向周某返还6万元离职赔偿金。
周某辩称,《承诺函》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诺函》规定的离职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承诺函》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北京市相关会议纪要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自己不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裁决和判决的主要理由
西城仲裁委认为:
双方当事人在《承诺书》中基于劳动者获得应届毕业生落户指标而做出的关于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A公司依据《承诺书》向周某收取的离职赔偿金6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
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
周某入职时向A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在性质上属于单方承诺,是